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实验室检测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8 浏览次数: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实验室检测方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指导做好新冠肺炎非“四类”人员(除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发热症状者、密切接触者以外的人员)的集中医学观察工作,现将《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实验室检测方案》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

 

2020年3月31日

 

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实验室检测方案

 

在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地区,对于原则上需集中医学观察14天的非“四类”人员(除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发热症状者、密切接触者以外的人员),可自愿选择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判定标准者,可提前离开集中医学观察点。

 

一、采样和检测程序

 

医学观察第三天采集鼻咽拭子标本;第五天采集鼻咽拭子标本和血清标本,并在24小时内反馈检测结果。

 

二、结果判定标准

 

(一)两次核酸检测阴性且血清特异性IgM抗体阴性者,集中隔离满7天后可离开集中医学观察点,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居家医学观察直至14天。

 

(二)任意一次核酸检测阳性或血清特异性IgM抗体阳性者,按照无症状感染者管理。

 

三、其他

 

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者,应当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